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财保343号
申请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414、1415号。
法定代表人:奉中雄,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永州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江,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0221431103010402000××××)为申请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2021年7月9日,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增辉
审 判 员 林恩贵
审 判 员 蒋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