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414、1415号。
法定代表人:奉中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植本堂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口小镇天通苑西苑19#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群,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植本堂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人: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