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414、1415号。
法定代表人奉中雄。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
法定代表人肖杰才。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调字第1323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长仲调字第1323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