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7756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冷水滩区。
经营者:***,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奉中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第三人:湖南宏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宏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91元,减半收取4495.5元,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金兴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