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7205号之二
原告:永州市鑫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市木材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芙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414、1415号。
法定代表人:奉中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州市鑫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鑫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鑫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2元,减半收取8201元,由原告永州市鑫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