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289号
申请人:永州市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市木材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芙路600号才子嘉都9栋1414、1415号。
法定代表人:奉中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州市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国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720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经对被申请人账户有效冻结8万元,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止,如期满后,申请人需续行申请冻结的,应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申请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720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