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1932号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明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CM0M9T。
法定代表人:赵平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广磊,山东青未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宏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博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80424052J。
法定代表人:魏晓峰。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宏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宏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曲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