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91民初2057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倪宣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与大通路交口处恒盛豪庭10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钟世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浩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浩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15年度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ST-2015-NO.152015044),因中国银行机房设备项日需要,被告从原告处购进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98,978元,付款方式为预付42,046元,货到二月内结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消防系统设备,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2018年1月12日,原告曾就此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确认欠款总额为56,932元,被告承诺自2018年6月2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款,则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在此基础上,原告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得到准许。还款协议达成后,被告按照约定偿还了部分欠款,截止本次诉讼提起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未付。上述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浩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1日,原告海湾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然公司双方签订《2015年度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GST-2015-NO.152015044),因中国银行机房设备项日需要,被告安徽浩然公司从原告海湾公司处购进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98,978元,付款方式为预付42,046元,货到两个月内结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海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消防系统设备,但被告安徽浩然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货款。2018年1月12日,原告海湾公司曾就此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26日,原告海湾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然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确认欠款总额为56,932元,被告安徽浩然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2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被告安徽浩然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付款,则向原告海湾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双方还明确约定了产生争议,双方在协议中提供的地址为解决争议的送达地址。后原告海湾公司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得到法院准许。还款协议达成后,被告安徽浩然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按照约定偿还了部分欠款6,932元,被告安徽浩然公司尚欠原告海湾公司货款余款50,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海湾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然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2015年度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GST-2015-NO.152015044)、《发货明细表》一份、《收货回执单》4页、2018年3月26日原告海湾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然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一份、(2018)冀0391民初37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海湾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然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海湾公司履行完供货义务后,被告安徽浩然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原告全部货款,但被告安徽浩然公司只给付原告海湾公司部分货款,被告安徽浩然公司尚欠原告海湾公司货款余款经双方确认金额为50,000元。被告安徽浩然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付款向原告海湾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五日内给付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余款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77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