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373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安徽浩然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原告已预交61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