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1780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建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4379705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4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6313H。
法定代表人:代文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汊河镇新区104国道北侧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3098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建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在(2019)皖1122执178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1506.7元,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