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9461号
原告:***浩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东城时代广场6幢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3F7P8H。
法定代表人:邱昌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姗,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4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6313H。
法定代表人:代文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华亿学园A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0825T。
法定代表人:蒋邦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浩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浩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浩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61元,由原告***浩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