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38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家标,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4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6313H。
法定代表人:代文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杨家标、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唐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戴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