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4幢8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112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353686.05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91100元。
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22执4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