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1145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证号码342301196210182413。
被告: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4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63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石 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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