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6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住所地济源王屋镇铁山村。
负责人:翟火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7364号、7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7364号、7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上诉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段雪芳
审判员 林慧慧
审判员 谢高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