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757号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1-129号。
法定代表人:杨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星,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1层附2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河,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安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