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源市川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终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香林路7号1幢1层附2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源市川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美好盖家9栋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达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万源市川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瑞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20)川178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20)川178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牟春艳
审判员  古 霞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治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