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03民初1352号之一
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开区斌郞乡河东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582017538。
法定代表人:袁其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1层附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17894T。
法定代表人:陈世河。
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7元,保全费3957.19元,合计9294.19元,由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