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03民初2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斌郞乡河东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582017538。
法定代表人:袁其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1层附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17894T。
法定代表人:陈世河。
被申请人:魏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8日,住四川省渠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做出(2022)川1703民初25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军、**名下1584048.19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的同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军、**名下1584048.19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