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1284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华山道5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010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2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树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虹睿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