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蓝海盛船舶清洁有限公司与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72民初671号
原告:天津蓝海盛船舶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水景花都12-S23号集中办公区D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横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天津蓝海盛船舶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蓝海盛船舶清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天津蓝海盛船舶清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