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人和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1332号
原告:天津市人和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景花都12-S23(集中办公区75号)。
法定代表人:宫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横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人和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人和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人和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人和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86元,减半收取计15193元,由原告天津市人和清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建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