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72民初1334号
原告: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景花都12-S23号。
法定代表人:宫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军,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0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8元,减半收取计8304元,由原告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长伟
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
人民陪审员 陈小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添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