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5328号
原告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乐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营口道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乐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乐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 孙严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