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402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新,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贵,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27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被告将位于赤峰学院北门赤峰市有色金属产业综合体(金石矿业广场)玻璃幕墙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带领10多名农民工,积极按双方约定施工,完成了上述工程,2018年2月7日,双方进行工程量及工程款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27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同前。

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劳务合同、通知、付款说明、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照片、工程量计算单、曲某出庭作证等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2月20日,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喀喇沁旗明杰幕墙装饰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系曲某)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喀喇沁旗明杰幕墙装饰行作为承包方,负责赤峰市有色金属产业综合体幕墙工程施工。2017年7月8日,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通知赤峰市盛屯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因6月份两次对现场幕墙工程进行抽检发现部分质量问题,研究决定对现场施工队伍进行更换。将喀喇沁旗明杰幕墙装饰行负责施工的工程换由原告带队施工。2018年2月7日,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金石广场项目部与曲某、***签订工程计算单,记载共计剩余172700元应支付给***。证人曲某出庭作证,证明该172700元都是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给原告***的。现原告以被告未付上述款项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计算单中明确载明共计剩余1727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7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立军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