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杰安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3797号

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8号1栋8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贵,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朗路39号5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2日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区慧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