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3797号
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8号1栋8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贵,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朗路39号5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2日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凯达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网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四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区慧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