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3民初137号
原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幢5层541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40985382。
法定代表人:宋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定县抚市镇泽东楼红色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五湖村上寨泽东楼。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县抚市镇泽东楼红色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永定县抚市镇泽东楼红色景区管理委员会、***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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