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803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苏和锦,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晋林,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40985382。
法定代表人宋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富龄,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定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晋林、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富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永定区抚市镇五湖村上寨自然村4座凉亭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竣工完成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造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5年。原告***、***施工后,2015年6月15日经原告***、***与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284,997元,已付工程款130,755元,扣除质保金14,250元后,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欠原告***、***工程款139,992元(不含保质金)。请求判令: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工程款139,992元和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39,992元(不含保质金),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盖章确认的《永定抚市五湖凉亭工程结算清单》为据。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告***、***与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经本院审查,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欠原告***、***工程款139,992元和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6元,由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定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阙庆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