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催字第9号
申请人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栋5层541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6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人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20004221265139,收款人为福建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朝晖
人民陪审员李丽月
人民陪审员邱宝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