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7967号
原告: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隔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6870XB。
法定代表人:*文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龙商务区2幢5层541室。
法定代表人:宋遥,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取计784.5元,由龙岩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小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