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创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5民初73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西环南路3-40号(1至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56143633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连城创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观景路89号客家民俗村1号楼1111-1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2PG012L。
法定代表人:何海盛,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煌,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创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创元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创元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