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25民初1836号
原告: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北团镇上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96072957N。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祖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润,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西环路军粮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561436332。
法定代表人:罗水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煌,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与被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于2018年5月29日以需要重新补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江恒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桑建霞
书记员傅伯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