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4811号
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西环南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5614363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角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福龙工业园英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962792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角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