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3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1号金凤开发区建行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8530804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鼎福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部工业园区金城一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5758697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鼎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803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龙岩市永定区鼎福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8255元及自2014年4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该调解于2017年06月29日生效。解调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803执1173号。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鼎福来食品有限公司有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本院通过全国、全省执行查控网分别于2017年07月10日、2017年7月12日、2017年09月24日、2017年12月06日先后四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鼎福来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鼎福来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部工业园区金城一路1号厂房、土地(产权证号:201401600、201401604、201401605、201401601、201401602、201401603;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A5673号)被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和本院查封,现经过两次司法拍卖程序,均未成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78255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鼎福来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秉湘
审判员*初文
审判员孔祥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