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10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钟,龙岩市新罗区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1号金凤开发区建行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85308042M。
法定代表人:罗宜春,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哈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龙凤社区翰林苑8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44GAT26。
法定代表人:谢学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哈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与三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哈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哈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益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哈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 庆 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