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革,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70994.72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70994.7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较小,其他均未查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谭倩漪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韦梦竹

书 记 员 刘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