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2号
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391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唐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75118.78元,开户行、账户: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岗分社、187312010160877256,实际冻结475118.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39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