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72民初173号
原告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港伟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涉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辉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