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79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经营场所江阴市青阳镇南陈村。
经营者:***,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大鹏,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与被告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耿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