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79号
申请人: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经营场所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南陈村。
经营者:***,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2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于宝发。
原告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与被告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于2019年1月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澄北芙蓉浮吊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航通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耿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