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鑫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申1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鑫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沿河镇沿河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颜德林,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加怀,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盐城鑫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贾新芳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柴家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新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