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

宜昌芝士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990号
原告:宜昌芝士达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T318XP,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795949358Y,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昌芝士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宜昌芝士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芝士达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芝士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宜昌芝士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