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2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赤壁市。
担保人:***,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担保书,自愿为**提供担保,承诺若**在2018年6月20日前未还清所欠宇恒电气(湖北)有限公司货款45万余元,则由其负责全部偿还完毕,但被执行人**和担保人***至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担保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款项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45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