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55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剡,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维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雨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