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55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剡,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口村。
法定代表人:郑维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雨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