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三段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煜煌。
被执行人: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查控,申请执行人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滨海路以东、锦州市辽西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锦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上述不动产已抵押给案外人,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向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陆
审 判 员 马 立
审 判 员 熊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文彬
书 记 员 钱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