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宏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县宏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德执民字第3087号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宏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松山。
被执行人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松山。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宏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栾川德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596878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92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栾川法院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30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