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长乐路****,组织机构代码74204511X。
法定代表人:叶丽萍。
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州市广源路****楼**织机构代码551754482。
法定代表人:耿崔。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后经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7475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第一条债权金额确认
1.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债权本金为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00)。
2.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债权利息为拾玖万柒仟伍佰元(¥197500.00)。
3.上述金额合计1697500元,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付清前述款项后双方再无纠纷。
第二条支付期限和方式
1.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在悦星广场预售3个月后开始付款,6个月内付清;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的悦星广场复建开发工作予以支持。
2.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现金或是商铺作为还款方式,商铺价格按照正常价格计算。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选择还款方式为现金。
第三条其他
1.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悦星广场预售前取消查封措施和执行措施。
2.若被执行人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按原执行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浙0591执310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震威
审判员  王晓翔
审判员  马俊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