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长乐路127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4204511X。
法定代表人叶丽萍。
被执行人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子夜路地税所东面1幢五层508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A2Q46。
法定代表人杨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8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浙0483执121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81996元及其相关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722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永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