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绿洲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5408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36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204511XP。
法定代表人:叶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一菲,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洲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永越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54765670R。
法定代表人:林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华、周祎梦,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7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56659C。
法定代表人:马驰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申东晓,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洲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磊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绿洲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绿洲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吉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