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永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永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422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永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凤凰城青年汇1幢811室,组织机构代码:67843916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汉宁西路8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98415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金华永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70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13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或失信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已执行50000元,尚有363000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42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建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朱浩